典型案例
李某驾驶小型营运汽车行至路口处时,与赵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其保险公司承担因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法院认定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且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畴,最终判决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根据交强险条款第十条第三款及商业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案中赵某主张的停运损失并非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畴,故该项损失法院最终判决侵权人承担。
案例启示
1. 认清保障范围,摒弃全险全包误区。车险仅赔付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停运损失、车辆贬值损失、租车费等均不在理赔范畴,不存在出险全额兜底。
2. 熟知理赔规则,合理预判事故赔偿。投保时应重点关注免责条款,充分知晓赔付范围,理性认知保险保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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